(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