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