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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石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初字第00113-2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临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石某甲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7月31日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杨立叶代理审判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