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红林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吴红林,男,生于1971年7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用,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盈,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被告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城关居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双庆。被告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万兴街3-4号。法定代表人梅元进。原告吴红林诉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吴红林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林负担。审 判 长 谭 俊 斐人民陪审员 罗 心 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楚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