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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红林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吴红林,男,生于1971年7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用,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盈,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被告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城关居民路。法定代表人张双庆。被告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万兴街3-4号。法定代表人梅元进。原告吴红林诉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中盈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吴红林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红林负担。审 判 长 谭     俊     斐人民陪审员 罗     心     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楚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