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3310号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王洪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幸六。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康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4元,退回原告694元。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