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镇安县供电分公司,朱某某,卫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负责人王宏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系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城永安路**号。负责人解为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镇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城永安路**号。负责人徐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卫某某,男,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镇安县供电分公司、朱某某、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同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泉慧审 判 员 闫婉红人民陪审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