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永阁与霸州市欣荣达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蔡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阁,霸州市欣荣达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蔡建荣,崔新生,崔敬民,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董永阁,男,住霸州市王庄子乡任庄子村。身份证号1328271967********。被申请人霸州市欣荣达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敬文,该××经理。被申请人蔡建荣,女,住霸州市堂二里镇一街**号。身份证号1328271957********。被申请人崔新生,男,霸州市堂二里镇一街**号。身份证号1328271947********。被申请人崔敬民,男,住霸州市霸州镇城三街。身份证号1310811983********。被申请人马英。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永阁与被申请人霸州市欣荣达金属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蔡建荣、崔新生、崔敬民、马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董永阁于2015年7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执字第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