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玫与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玫,王亚,李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95号申请人:李玫,女,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亚,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永梅,女,1971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李玫与被申请人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X间(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XX号、XX号)房地产三处。申请人李玫已经向我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鸿雁小区2#楼第2单元XX(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及其本人所有的皖S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X间(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房地权亳字第XX号、XX号、XX号)房地产三处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玫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鸿雁小区2#楼第2单元XX(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李玫本人所有的皖S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李玫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