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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马云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云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57号罪犯马云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2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原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1983年以被告人马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8年12月由原汉中市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原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5年9月减刑释放;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7月刑满释放。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1000元)。2008年1月29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1年6月、2013年9月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马云海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马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8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马云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云海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马云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马云海自1983年至2007年��次盗窃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并构成累犯,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云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