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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联通公司对过巷口北头8号车库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4月8日14时,沛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车库查获捕鱼机1台(可供6个人同时操作)、独立的赌博机5台。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孟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周某系自首,沛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周某平时表现良好,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同意监管,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