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正昌与天长市腾飞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熊明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昌,天长市腾飞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熊明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徐正昌。被告:天长市腾飞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长市郑集镇川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9426199-0.法定代表人:杨序林,总经理。被告:熊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昌与被告天长市腾飞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熊明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熊明涛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电影公司综合楼203住房一套或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徐正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熊明涛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电影公司综合楼203住房一套(限于价值121500元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