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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财诉田某奉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委托代理人洪杭燕,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雨洁,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九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田某某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媛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