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崇林与韦强海、吴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崇林,韦强海,吴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韦崇林。被告韦强海。被告吴启珍。(系被告韦强海的配偶)原告韦崇林诉被告韦强海、吴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崇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韦崇林1158元,余款1158元由原告韦崇林负担。审 判 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