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左洪雄与张兴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左洪雄被执行人张兴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张兴文、共有人姚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楼某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