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世珍与郑大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保字第34号申请人刘世珍。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大妹。申请人刘世珍因与被申请人郑大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请求限制处分被申请人郑大妹名下的“桂北渔78013”号渔船,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世珍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郑大妹名下的“桂北渔78013”号渔船,扣押期间允许继续营运上述船舶,但不得有转让、抵押、赠与等变更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三、责令被申请人郑大妹向本院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担保;四、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莫洁、黄天进共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迎宾大道6号地税局集资房一幢3××号房产[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合房廉州共字第××号],允许担保人继续使用担保物,但不得对担保物进行转让、抵押、赠与、注销及其他变更或者限制所有权的行为;五、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莫洁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小型汽车,允许担保人继续使用查封物,但不得有转让、抵押、赠与等变更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赵黎明审判员陆英涛代理审判员庞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温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