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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继祥,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存,教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继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刚、郑继祥、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国庆。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我俩夫妻感情挺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张国庆。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偶有口角。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五张照片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婚后生有子女。婚后虽偶有口角,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解互谅,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杨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