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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霍文文与姜继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文,姜继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2号原告:霍文文,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1025198706183521,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莲花镇新民村616号。被告:姜继丰,男,1983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41621198302063710,住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姜庄行政村姜庄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文文诉被告姜继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文文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