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姚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3年7月1日在原八步桥乡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7月29日生育儿子陈甲某。2008年被告来原告家生活,2011年12月底,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一直无法联系,经多方查找,一直不知其下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甲某由原告抚养。为支持其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醴陵市板杉乡民政办公室及板杉乡流碧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12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3年7月1日在原八步桥乡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7月29日生育儿子陈甲某。2011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矛盾后,携婚生子陈甲某一起离家出走,母子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自2011年12月28日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陈甲某被被告姚某某带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陈甲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实,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甲某在原、被告离婚之后仍系双方之子,陈甲某由被告姚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对陈甲某享有探望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义务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易 平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江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