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西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福、王金香与被告陈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福,王金香,陈万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西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陈永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王金香(系原告陈永福妻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万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陈永福、王金香与被告陈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永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福、王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万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福、王金香诉称,2014年3月,被告陈万虎雇佣二原告从事木工工作,截止2014年7月,被告累计拖欠二原告劳务费6046元,后经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二原告劳务费6046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陈万虎雇佣二原告从事木工工作,截止2014年7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陈永福劳务费3216元、拖欠原告王金香劳务费2830元。后经二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永福、王金香的陈述以及工资欠据二张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万虎拖欠二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有欠据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依法足额支付。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陈万虎未支付欠款,其行为已违约。现原告陈永福、王金香要求被告陈万虎支付劳务费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万虎给付原告陈永福劳务费3216元、给付原告王金香劳务费2830元,共计604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万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