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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文芳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芳,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52号原告徐文芳,女,194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静,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芳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现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文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