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文芳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芳,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152号原告徐文芳,女,194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静,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芳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现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文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