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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景林故意杀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林,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无文化,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殴打他人于同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同年3月1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兆明,吉林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林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林及辩护人李兆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7时40分,榆树市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民警王某甲接到秀水镇长久村治保主任蒋某某报警,称自己在于某甲家处理纠纷时被李景林殴打。被告人李景林将随后赶到现场处理此事的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打伤,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王某乙伤情系轻微伤。2015年2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景林在取保候审期间,携带汽油、砍刀闯入于某甲家中,欲对于某甲及家人进行杀害,在行凶过程中将高某甲头部砍伤,将于某甲手部划伤。经鉴定于某甲、高某甲分别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景林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景林的刑事责任;李景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带砍刀破窗进入于某甲家,致高某甲、于某甲轻微伤,其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林辩称,我没打蒋某某,也没打警察。民警王某甲和王某乙身上有伤可能是我们撕巴过程形成的,但我不是故意的,我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不知道。我没有用刀砍高某甲,她头部的伤是她倒地后被窗台底下的玻璃碴子扎的,我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妨害公务罪属激情犯罪。故意杀人罪具有未遂情节,只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不严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景林与被害人高某甲原系同居关系,后双方因琐事高某甲回其儿子于某甲家居住。2015年1月21日李景林到于某甲家接高某甲双方发生纠纷,李景林将前来调解的村治保主任蒋某某殴打。当日7时40分许,蒋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景林将随后赶到现场处理公务的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打伤,致使公务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系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秀水派出所民警王某甲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对李景林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1月21日8时许榆树市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带领治安员王某乙到榆树秀水镇长久村11组于某甲家处理于某甲母亲与李景林纠纷案时,在出警过程中,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被李景林殴打。后来在群众的帮助下将李景林带到公安机关。3.门诊诊断书及照片证实,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因头部外伤、左颞部眉弓上方瘀血斑在榆树医院就医、民警王某甲被抓伤的情况及相关的摄像记载。4.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1日王某甲被妨害公务案中,王某甲和蒋某某经法医鉴定,不构成伤害。5.户籍证明证实,李景林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二)鉴定结论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某乙系头面部外伤,右眼挫伤,系轻微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我和李景林在一起搭伙过日子八年了,但没有结婚登记,现在李景林不想和我过日子了。前几天,李景林把我撵走了,我就上我儿子于某甲家住了。2015年1月21日李景林来我儿子于某甲家找我,让我跟他回家,我也不想跟他过日子了,我俩就发生了争吵。我儿子于某甲就把他们村的治保主任蒋某某找来调解这事。蒋某某来了以后,李景林就向我要50000.00元钱,蒋某某问李景林有什么凭证,李景林就骂蒋某某滚犊子。蒋某某就往出走,刚走到我儿子于某甲家走廊的时候,李景林就过去用拳头打了蒋某某头部几拳,蒋某某就报警了。秀水派出所的警察穿警服开警车来了,我看见一个警察从兜里拿出一个证让李景林看,并跟李景林说他们是警察。这时李景林还要打我儿子于某甲,派出所来的两个警察就过去劝阻李景林。李景林用手打和挠两个警察,把这两个警察的脖子挠伤了,眼睛打坏了。后来李景林被在场的人强行带走了。2.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秀水镇长久村十一组的社主任。2015年1月21日7点多,我屯于某甲到我家找我说他继父李景林到他家来了,与他母亲高某甲发生矛盾了,让我去帮忙说和一下。正好我也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让我了解一下情况。我就到于某甲家了解情况。于某甲母亲高某甲和李景林是搭伙关系。现在高某甲不跟李景林过了,李景林来于某甲家找高某甲,两人因为经济上的问题争吵起来了。我在一旁调解,过了一会治保主任蒋某某来了,蒋某某也给李景林和高某甲调解。李景林认为蒋某某语气生硬,就骂蒋某某滚犊子。蒋某某说李景林怎么骂人,他们就吵吵起来了。之后李景林跳下炕用拳头打蒋某某头部左侧一下,后被我们拉开了。蒋某某出门报警,李景林就坐在于某甲家炕上。不一会秀水派出所的民警王某甲和治安员王某乙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到了现场。民警王某甲对李景林殴打治保主任蒋某某一事进行了调查,并且告知李景林如果和高某甲存在经济问题,可以到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于某甲在厨房里隔着窗户和李景林发生争吵,李景林就从炕上站起来,跳过窗户到厨房和于某甲厮打在一起,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治保主任蒋某某和我赶紧跑到厨房拉仗,我们把于某甲拽到屋外。李景林又撵到屋外要打于某甲,被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蒋某某等人拽住了。李景林回身用拳头打王某乙四、五拳,把王某乙右眼打充血了。王某甲看王某乙被打了就去拽李景林,李景林就把王某甲的衣领拽住了,过后一看王某甲的脖子被李景林抓破了。3.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久村的治保主任。2015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我正在长久村值班,于某甲找我去调解一起家庭纠纷的事件。我就去于某甲家了。到了他家后我了解到于某甲的母亲和一个老头后到一起搭伙过日子,现在于某甲的母亲不想和这个老头过了,这个老头就来找于某甲的母亲,于某甲的母亲说在这个老头那拿过10000.00元钱,这个老头说是拿了50000.00元,我说你们俩有什么凭证吗。这个老头就说不用我调解,让我滚犊子。我就要走,当我走到门口的时候,这个老头就过来用手扯我的衣服,并且用拳头打我的面部。后被一些人把这个老头拉开了。我就报警了。不一会秀水派出所的两个民警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来了。民警王某甲对那个老头打我的事进行了调查,并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于某甲在厨房里隔着窗户和那个老头发生了争吵,那个老头就从炕上站起来,跳过窗户到厨房和于某甲厮打在一起了。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我们赶紧跑到厨房拉仗,我们先把于某甲拽到屋外,那个老头又撵到屋外要打于某甲。民警王某甲、治安员王某乙就把那个老头拽住了。那个老头就用拳头打王某乙四、五拳,还拽住王某甲的脖领子把王某甲的脖子抓破了。4.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我在于某甲家呆着,李景林来找高某甲回家,高某甲不想与李景林过了,就不跟李景林回去。李景林与高某甲因为以前的经济问题发生了争吵,于某甲就把我们村的治保主任蒋某某找来调解这件事。蒋某某来了以后还是没有调解好这件事。就在蒋某某走的时候,李景林用手打了蒋某某的头部,蒋某某就报警了。秀水派出所的王某甲警官和治安员王某乙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就来了,王某甲给调解李景林也不听,李景林还和于某甲吵吵起来了。李景林就要打于某甲,王某甲警官和王某乙就过去拉着,李景林就用拳头打王某乙脑袋好几下,用拳头打了王某甲脸上一下,还将王某甲的脖子挠出血了。王某甲和王某乙没有还手打李景林。5.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我在秀水镇长久村11组住,我母亲高某甲和李景林在一起过了八年了,现在她不想和李景林过了。2015年1月21日7时30分许,李景林来我家找我母亲高某甲,要接我母亲回刘家镇,我母亲不和李景林走,高某甲以前在李景林那拿了10000.00元钱,李景林就向我母亲要50000.00元钱,李景林就和高某甲发生了纠纷。我就找我们村的治保主任蒋某某来调解这件事,蒋某某来了以后我就去我舅舅家了。过了一会我回家了,派出所的王某甲警官和派出所的治安员王某乙来我家了,王某甲警官就给调解这事,李景林不听调解就骂我,我俩就吵吵起来了,李景林从我家东屋的小窗户跳到厨房打我,拽着我的衣服领子,王某甲警官和王某乙就劝阻李景林,李景林就用拳头把王某乙的眼睛打了,李景林还用手挠了王警官的脖子。(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是榆树市公安局秀水派出所的民警。2015年1月20日20时许,我在派出所值班,我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电话中对方说他上长久村11组接他老伴算不算私闯民宅。我说不算,他就把电话挂了。今天早上7点来钟于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他继父李景林上他家了,说于某甲花他钱了,向他要钱。我说涉及经济纠纷找社主任高某乙,先让他调解。放下电话我就给李景林打电话(头天晚上他给我打过电话),在电话中我和李景林说涉及经济纠纷的问题上法院起诉,李景林就说他就私了。我说私了啥意思,他说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我刚放下电话社主任就给我打过来电话,他说在现场,他们经济纠纷解决不了。治保主任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也在现场被李景林打了。放下电话我就和王某乙开警车着警服去于某甲家。8时许到现场后,我和王某乙劝阻李景林,李景林不但不听劝阻,还跳上炕打于某甲,我和王某乙、高某乙上前劝阻,李景林用拳头打王某乙面部四到五拳,把王某乙眼睛打充血红了,还拽我脖领子和我撕巴,把我脖子抓伤。后来在群众的帮助下我们将李景林带到派出所。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在榆树市公安局秀水派出所做治安员。2015年1月21日7时40分,我和王某甲在秀水派出所值班接到秀水镇长久村治保主任蒋某某打电话称,他到榆树秀水镇长久村11组于某甲家给于某甲家调解家庭矛盾时被刘家镇沿江村8组的一名老头殴打,要求我们出警。我同王某甲俩一起着警服开警车去了于某甲家。到现场后王某甲出示了警官证,并说我们是秀水派出所的。经了解这个打人的老头叫李景林,李景林和于某甲的母亲高某甲是搭伙关系,于某甲的母亲现在不和李景林过了,李景林到于某甲家找高某甲要钱,高某甲不给,找村上治保主任蒋某某调解此事。王某甲就对老头李景林殴打治保主任蒋某某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因为蒋某某在给他们调解过程中说话语气有点生硬,李景林就认为蒋某某偏向于某甲家说话了,就骂蒋某某滚犊子,不用他调解,还说他们的事别人管不了,他自己私了等等。李景林并把蒋某某打了。我们对李景林进行劝阻,并且告知李景林如果存在经济往来,请李景林到榆树法院起诉。这时于某甲就隔着厨房的小窗户同坐在炕上的李景林发生口角,李景林就从炕上起身,跳过小窗户进到厨房同于某甲厮打在一起。我和王某甲、治保主任蒋某某、社主任高某乙等人跑到厨房拉仗,并先把于某甲拽到当院。李景林又撵到当院要打于某甲,被我和王某甲、蒋某某等人拽住。李景林不担不听劝阻,还用拳头打我四、五拳,把我右眼打充血了。他还拽住王某甲的脖领子不放手,把王某甲的脖子拽红肿了,其他人一看李景林连警察都打,就没人敢上前了。最后我们强行把李景林控制住并把他带回派出所了。(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景林供述,我和高某甲夫妻关系八年,但没登记。于某甲是高某甲的儿子,于某甲欠我50000.00元钱。2015年1月20日晚上我给秀水派出所打电话说我明天上于某甲家算不算侵入他人住宅,警察接电话说不算。第二天我就上于某甲家接高某甲回家过日子,如果她不回去我就向于某甲要他借我的50000.00元钱。因为当天高某甲不和我回去,我就向于某甲要钱,于某甲不给我还骂我老犊子。我就和他吵起来了,吵的过程中社主任和治保主任在场。我推治保主任来的,我说他调解不了,该干啥干啥去。我给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了我要钱的事,派出所的人跟我说经济问题让我上法院,我就和警察说我不上法院,我私了。后来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我不认识他们,但因为他们其中一个人穿着警服,并且还告诉我他们是秀水派出所的警察,我就继续和于某甲理论欠我钱的事。于某甲就说他妈跟我过了八年,应该花我钱。我说他妈跟我过,他妈花的我不说,他花的就应该给我。于某甲就骂我,我就冲他去了。后来派出所的王某乙用膝盖顶我前胸和肋部,王某甲把我按到地上把我带到派出所了。我没有殴打秀水派出所的警察。我没有打治保主任,如果有人证实我打他了我没办法解释。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景林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解我没打蒋某某,也没打警察,如果王某甲和王某乙身上有伤,那可能是在我们撕扯过程中形成的,不是我故意打伤的。经过法庭调查,关于被告人是否殴打蒋某某和公安民警一节,证人高某甲、高某乙、蒋某某、于某乙、于某甲证言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在被告人殴打蒋某某后及民警王某甲和王某乙在执行公务中被李景林殴打的环节上形成证据链条,上列证人证言均系案发当天提取,其原始证言距离案发时间近,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其证实的内容较为客观,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和王某乙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所持异议不能成立。综合本起事实、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李景林在犯妨害公务罪取保候审期间,于2015年2月28日晚上五六点钟,携带砍刀、汽油等作案工具到于某甲家附近。待当晚21时40分许,趁于某甲家睡觉之际,将其东屋窗户玻璃打碎,持砍刀闯入于某甲家中,欲对于某甲及家人进行杀害,在行凶过程中将高某甲头部砍伤,于某甲手部划伤。经鉴定于某甲、高某甲分别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砍刀一把、汽油桶一个、棉手套、白酒、手机、人民币、黑色手提袋证实,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砍刀及携带的相关工具。(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于某甲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对李景林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2月28日21时40分左右,秀水派出所接到秀水镇长久村11组于某甲报案称:刘家镇沿江村八组李景林用自带的砍斧将高某甲家东屋窗户玻璃砸碎,并从窗户进入屋内,用砍斧将其母亲高某甲头部砍伤。秀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已被控制住的李景林传唤到公安机关。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景林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榆树市秀水镇长久村11组于某甲家,其家方位及室内物品、家具等摆放情况及案发现场李景林被控制、地面血迹的相关情况及摄像记载。5.提取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8日在榆树市秀水镇长久村11组高某甲家东屋北侧炕沿上提取带有血迹的砍斧一把,在房屋前门旁提取黑色提包一只,包内有黑色手套一副、洮儿河半斤装白酒一瓶(剩三两左右白酒)、人民币206元(面值1元和50元)、迷彩棉帽兜一个、十斤装白色塑料桶一个(内装5斤左右汽油)、黑黄色外壳手机一部、打印欠据一张。高某甲儿子于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在自家东屋地上捡到的黑黄色外壳手机一部,“555”牌打火机一个。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记载。6.欠据证实,李景林自行打印欠据一枚,内容为秀水镇长久村后高家屯于某甲欠刘家镇沿江村李景林人民币四次一共52000.00元(买收割机拿3000.00元,于某甲在五棵树银行支李景林卡10000.00元,于某甲母亲拿李景林款拿给于某甲10000.00元,化肥款2000.00元)。7.户籍证明证实,李景林出生于1954年6月18日等自然身份情况。(二)鉴定结论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于某甲系手部外伤、左足外伤,系轻微伤。高某甲系头部外伤、手部外伤,系轻微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丙证言,高某甲是我奶奶。2015年2月28日晚上九点多钟,我爸于某甲、我奶高某甲和我三个人在家睡觉。突然我听见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后来有人从窗户进屋了。我们三个人就都醒了。我爸和我奶就下地和进屋的那个人撕巴到一起了,我爸和我奶喊我把灯打开,我就把屋里的灯打开了。我一看是我爷李景林,他手里拎着一把砍刀和我爸、我奶一起撕巴。突然李景林拿刀冲我来了,被我爸和我奶拦住了。我就往我家后院我老舅爷高某丙家跑。我看到高某丙就说舅爷快上我家去吧,那老头子拿刀又来了。高某丙听完就去我家了。我又去找我二舅爷,我二舅爷穿衣服的时候我就回家了。我到家看到东屋地上都是血,李景林在地上趴着,我奶按着李景林的头部,我奶的头也出血了,我爸和高某丙按着李景林的身子。我爸让我找绳子我没找到。我迷糊听见玻璃碎的声音,还有人说他砍死我们,我就听见我爸和我奶喊我起来,我醒来打开灯就发现我后爷爷李景林在地上和我爸、我奶撕巴,我爸抢李景林的砍刀,我奶的头部出血了,我就跑去高某丙家找人。2.证人高某丙证言证实,李景林和高某甲后结合在一起好几年了。春节前他俩分开后高某甲回到她儿子于某甲家。李景林到于某甲家接高某甲几次,高某甲不回去。我和高某甲儿子于某甲在一个屯子住,相距50米左右。2015年2月28日21时50分许,我在家睡觉,于某甲的儿子于某丙到我家敲窗户跟我说舅爷,快起来,我奶被那个老头给砍了。我听到后就赶紧起来和于某丙往于某甲家跑。到于某甲家屋外时我看到于某甲家东屋窗户玻璃碎了,我当时没让于某丙进屋,让他去我家,于某丙就跑了。我就进屋了,屋内灯亮着,我看见高某甲在东屋地下躺着,身上都是血,地上一滩血,没看清她哪受伤。于某甲和李景林站在地上互相撕巴,李景林手里拿着一个东西,于某甲往下抢,当时屋内灯不咋亮我没看清李景林手里拿的是啥东西。我就跑到屋外找了一个木棒子,回屋打李景林腿上一棒子,把李景林打歪倒在地上了。于某甲就把李景林手里的东西抢下来了,这时我才看清是把砍刀。后来我和于某甲把李景林摁住了,于某甲找了一个头巾把李景林手绑上了,又找来一个三角带把李景林腿绑上了,之后我就给秀水派出所打电话报警。然后把高某甲送医院去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某甲陈述,李景林是我母亲高某甲的后老伴,后来我母亲被李景林撵出来了,现在和我一起过。李景林就扬言要整死我们。2015年2月28日早上李景林的弟弟李景和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撒谎说在大连。21时40分我母亲高某甲、儿子于某丙和我在家睡觉,我们灯关着都睡着了。我就听见我家窗户玻璃哗啦响一下,我以为是地震了。我看见一个人影从砸碎的窗户闯进屋来,进屋就喊砍死你们。我妈先起来的,我妈就喊他手里有刀。我就上去了,这时我喊我儿子于某丙快起来。我儿子起来把灯打开。我看见我妈站在地上头部出血了,双手掐着李景林脖子,李景林还举刀要砍我妈。我就从后面抱住李景林,攥住李景林拿刀的手。我儿子于某丙就起来跑出去把我舅高某丙叫来了。高某丙进屋拿棒子打李景林腿部一棒子。我就把李景林手中的砍刀抢下来了,我和我舅就把李景林控制住了。我母亲高某甲头部和手腕都受伤了,缝了几针。我右手小拇指、左手的中指抢刀时划伤了,李景林没用刀砍我,就砍我母亲了。我抢刀时没穿鞋踩玻璃碎喳子把左脚扎坏了,缝了几针。李景林脸上的伤我不知道是咋来的,可能是他进屋时碎玻璃划的。我不欠李景林钱。2.被害人高某甲陈述,我和李景林后结合一起生活八年了,没有登记。2015年1月份,李景林把我撵走了。我就到我儿子于某甲家去住了。这期间李景林到我家去了六七次,每次去都是让我回去和他继续过日子,我都没同意。2015年2月份李景林和他的两个朋友到于某甲家找我,让我回去和他过日子,我不同意,我对李景林说我儿子于某甲买收割机时欠他的10000.00元钱于某甲给我了,我没告诉他,他如果要这10000.00元钱我现在还给他。这时我姑爷拿出10000.00元钱要还给李景林,李景林说这10000.00元钱我花了他就不要了,我不回去就算了,他以后再也不来找我了,之后他就走了。后来李景林又来过于某甲家找我,让我回去和他过日子,还说于某甲欠他钱,又和于某甲吵吵起来了,秀水派出所民警去解决时李景林把民警打了,他就被拘留了。2015年2月28日白天于某甲对我说李景林的弟弟李景和打电话说李景林要来,也没说来干啥,也不知道他啥时候来,是不是真的要来。到晚上大约八点左右我也没见到李景林来,我家就关灯睡觉了。当时于某甲和我孙子于某丙在家,我们三人在东屋炕上睡的,我睡在炕东侧,于某丙在炕西侧,中间是于某甲。当我听见窗户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我就醒了,看见一个人从窗户跳进屋,我就喊进人了。我当时穿着衬衣衬裤从炕上下来,这时我听见进屋这个人说他砍死我们,砍死我们。我一听声音是李景林,因为我和他在一起生活八年了,能听出他的声音。他手里拿着一个亮的东西就砍在我头上了。这时屋里的灯就被打开了。我就把李景林脑袋抱住了,于某甲从炕上下来往下抢李景林手上的东西,我抱住李景林的脑袋,然后我就不知道啥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后来我知道李景林到我家屋时拿了一把砍肉用的砍刀。他被我家人控制住后在我家前窗户下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包,包里有一个装有汽油的桶,还有一些别的东西。我的伤经鉴定是轻微伤。(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景林供述,我与于某甲的母亲高某甲后结合在一起过五六年了。于某甲在我这借了52000.00元钱不承认。我去要钱我们发生了冲突,因为这事还定了妨害公务罪,我就想找于某甲出出气。2015年2月28日晚上五六点钟左右,我从刘家镇沿江村8组自己家中将一把剁排骨的砍刀、一个十斤的白色塑料桶(内装一斤半汽油)、还有不到1000.00元钱的现金和两部手机装到了一个手提袋。然后我就走着去秀水镇长久村11组于某甲家。我带砍刀是去找于某甲要钱,他要是不给我钱,我就用刀砍他。我带汽油也是怕我敲门时,于某甲不给我开门,我就用汽油将他家柴禾垛点着,于某甲就得出来。大概七点多钟我到了于某甲家。我在大门口附近溜达了一会,我以为于某甲家有监控器,所以等到晚上九点钟左右我看于某甲家屋里灯都关了,我就从于某甲家西墙翻进了院子里。进院里后,我就敲门喊于某甲开门,于某甲就把灯打着了,也没给我开门,并且在屋里说报警了。我听说报警了,我就把带来的手提袋放在了屋门外,从袋子里拿出砍刀,用砍刀的刀背将于某甲家东屋的前窗户的玻璃砸碎了,把窗户玻璃砸碎之后我就拎着砍刀从窗户钻进了于某甲家屋里。进到东屋后我看见于某甲和他母亲高某甲还有一个十多岁的孩子都在地上站着。我拎着刀就奔着于某甲去了,于某甲也奔着我来了,同时高某甲也奔我来了。我拎刀在砍于某甲时,一下砍在了高某甲的头部,高某甲和于某甲二人就和我撕巴一块了,我被按倒在地上。于某甲和高某甲用头巾和三角带将我手脚捆住了,并将我手中的砍刀抢下去了。我被绑住之后,高某丙也来到了于某甲家,并找来绳子把我绑的更结实了,高某丙用脚踢我头部,并用棒子打我腿,之后又来了好几个人。然后警察也来了,警察就把我推到面包车上,送到了医院。在我砍了高某甲一刀后正和于某甲撕巴时,高某丙来了,他用木棒打了我大腿好几下,将我打倒在地,我被打倒后是高某丙和于某甲将我按在地上用头巾和三角带把我绑上的。2015年2月28日中午我在五棵树镇加油站买了20元钱的汽油用塑料桶装着准备骑摩托车上高某甲家,向于某甲要钱,后来路滑我就没骑。晚上我就用布包装上汽油桶和砍刀,去高某甲家。到她家外面时,天刚要黑我就在她家院外面呆着,后来我就翻墙进院,等高某甲家关灯后我就去敲门,于某甲家就把灯打开了,也没开门,并在屋里说报警了。听说他们报警我就激眼了,豁出去了,进屋找于某甲说明白钱的事,我就把带来的手提布袋放在屋门外,从袋子里拿出事先带来的一把砍排骨的砍刀,用砍刀的刀背将高某甲家东屋的窗户玻璃砸碎了,我拿着砍刀钻进于某甲家屋里,进屋后我看见于某甲和他家孩子、高某甲在地上站着,我也没说话,我就和他们厮打在一起了,我用刀砍于某甲没砍上,一下砍高某甲头部上了。后来于某甲和高某甲就把我按倒在地上,把我手中的砍刀抢下去了,接着高某丙来了,他们就把捆上了,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带酒是因为我肚子好痛,痛了我就喝几口,带汽油刚开始想骑摩托车去来的,后来路滑我就没骑就忘把汽油放家了,就带到高某甲家了。我砍于某甲是因为他欠我钱不给我,高某甲拽着我,我就没砍上于某甲,砍在高某甲头部上了,后来他们给我控制住,我就不砍了。我当时也没想砍咋样谁。如果他们不把我控制住,我也不能砍他们了。我头上的伤不记得是咋形成的了,我上高某甲家就是找于某甲要钱去了。我拿砍刀砍人,知道能砍死人,棒子都能打死人,何况砍刀呢。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景林及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告人李景林辩解,我从窗户一进屋就被他们控制住了,我没说砍死他们的话,也没用刀砍高某甲,她的伤是在我们撕扯中倒地上玻璃划的。辩护人认为,对于某甲不欠李景林钱有异议,对高某甲说欠李景林的钱李景林说不要了有异议,对李景林进屋喊砍死被害人的话有异议,于某丙证言与于某甲和高某甲陈述间存在矛盾。针对被告人李景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被告人李景林夜里破窗进入于某甲家,扬言杀害被害人,并用砍刀将被害人高某甲的头部砍成轻微伤的事实。经查,在案证据证人于某丙、高某丙证言,被害人于某甲、高某甲陈述均予以证实。法医鉴定意见记载被害人的头部伤创口深达骨质,可触及5.0cm锐器所致骨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带有血迹的砍刀。于某丙、高某丙,于某甲、高某甲均系亲历案件事实的人,其证实的内容与在案物证带有血迹的砍刀、法医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其中部分情节得到了被告人李景林原始供述的印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此项异议没有事实依据。2.关于被害人于某甲是否欠被告人李景林金钱一节。经查,被害人于某甲与被告人李景林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另行处理,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被告人李景林因被害人高某甲与其分手的问题,产生报复心理,趁被害人一家夜里睡觉之际,携带砍刀,破窗进入被害人屋内,并扬言要砍死被害人,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砍向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之结果,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所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林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个人情感问题,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轻微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及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汽油一桶、棉手套、白酒、黑色手提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