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丁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夏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其将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