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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丁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夏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其将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