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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256号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组织机构代码75624051-4。法定代表人王洪政,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宝石路16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776-0。法定代表人雷晓阳,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雷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合力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倩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