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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敬春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敬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17号罪犯杨敬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1日作出(2000)鹤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敬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4日以(2000)黑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895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1196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762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杨敬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敬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杨敬春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敬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电焊工劳动,努力钻研焊工技术,累计完成焊接外加工件1800余件,加班加点90余工时,超额完成民警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敬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杨敬春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敬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