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杨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杨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负责人魏文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明,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金艳,农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以下简称上仓支行)与被告杨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仓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仓支行诉称,2009年9月24日,案外人陈爱和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杨金艳担保。借款到期日是2010年9月23日。借款到期后,陈爱和和被告杨金艳未履行还款本金义务,现借款人陈爱和因车祸死亡。截至2014年12月21日,被告杨金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154.08元未还。故要求被告杨金艳立即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余欠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告上仓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息证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书;天津农商银行证明。被告杨金艳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杨金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杨金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其放弃庭审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2010年6月30日前称天津市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仓信用社)与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陈爱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0年9月23日止,贷款利率为9.735‰,并由被告杨金艳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杨金艳在保证人处签字。同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30000元。现借款人陈爱和因车祸死亡。截至2014年12月21日,被告杨金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154.08元。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告杨金艳送达了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书。后被告杨金艳未归还借款本息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金艳理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杨金艳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杨金艳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自2009年9月24日至2014年12月21日的借款利息26154.08元及自2014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0000元计算的借款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鹏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人民陪审员 王建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恩会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