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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娄万成与范丙山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万成,范丙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万成,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丙山,男,1962年4月27日生,藏族。上诉人娄万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在事实方面,即认定工程由范丙山施工完毕后经水利部门验收交付倒淌河镇元者村使用,又认定本院实际查证工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属认定事实互相矛盾;程序方面,原审人民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案件审理、判决,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4)共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退还上诉人娄万成。审判长 董 万 祥审判员 拉毛卓么审判员 乜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 建 海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