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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与谷习能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谷习能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常维根,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跃环,该所律师。被告:谷习能,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谷习能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跃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习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被告谷习能经营“安腾宾馆”期间,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合肥铭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诉讼,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由张跃环律师具体参与诉讼。现被告尚欠代理费1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原告提供证据有: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及代理人身份情况;2、被告谷习能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书、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书,证明双方诉讼代理合同及履行情况;4、被告谷习能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2013年6月30日结算时,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代理费10000元。被告谷习能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谷习能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律师所为其与合肥铭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安腾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共计27400元。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跃环参加诉讼。该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对合肥铭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谷习能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和谷习能要求对方赔偿工程质量产生损失的反诉主张作出(2012)舒民二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纠纷处理完毕。谷习能已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确定为10000元,2013年6月60日谷习能出具借条,承诺2013年12月30日给付,但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条能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合同事实清楚,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内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习能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谷习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远高审 判 员  朱学祥人民陪审员  潘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