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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严天淑与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天淑,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400号申请执行人严天淑,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九里堤西路。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紫薇,女,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严天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07号、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3067256元、1578157元,执行费分别为33073元、181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三套、小车一辆,三套房屋均设定了抵押,其中两套系轮候查封,查封车辆下落不明,目前均无法处置。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严天淑申请执行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