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王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8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告王存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被告王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