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潘华正,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家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戴元兰,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凌家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家龙、戴元兰、凌家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