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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孙某甲。被告李某。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孙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孙某丙。婚后,被告于2010年到山西从事育苗工作,基本不回家。2012年,原告无奈只能去山西看望被告。此后,被告只在二女儿过百岁和落户口时回家待了不到两个小时,此后便再没有回过家,并且从���支付给原告及其两个女儿任何生活费。原告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被告均不理会原告,对家中的事不闻不问。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由原、被告每人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孙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孙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寿光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两女孩,虽因家庭琐事发���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贾河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