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东与被告安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东,安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某东,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命洪,思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陈某东诉被告安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东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86年在三道水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1987年生育一个小孩不幸夭折,后一直未生育。1989年被告到广东务工一直未回家,2000年原告收养一男孩陈某波。2005年被告回到家中,由于结婚证遗失,双方又在三道水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及户口,至今未生育小孩。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扯皮。从2013年起双方就分居,至今分居2年无任何往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收养的男孩陈某波由原告抚养;思林电站移民搬迁属于被告的后期扶持款600元年,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家庭人员组成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对陈某荣、张某志、杨某邦、陈某仁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收养的男孩陈某波,现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经常扯皮打架,分居近3年之久,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4、手机图片3张,证明被告已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5、三道水乡邓家坡村委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已分居2年多。被告安某平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答辩意见。在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之弟安某强进行了询问,证实:原被告未生育小孩,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添置有共同财产,被告现已外出务工3年时间没有回家。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陈某荣、张某志、杨某邦、陈某仁的调查笔录,三道水乡邓家坡村委证明,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符合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且能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之弟安某强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原被告婚后添置有共同财产,原告质证认为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其余部分予以采信。对手机图片3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87年同居生活,未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期间未养育子女。1989年原告因犯罪被科处刑罚十年,刑满回家后,被告外出双方无任何联系。2000年原告与王某芬结婚,期间收养一男孩陈某波,现年15周岁,2003年原告与王某芬在本院诉讼离婚。2005年被告回到家中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于2008年9月13日在三道水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家庭不睦,被告于2011年外出广东务工,至今未归,原告遂于2015年2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原告犯罪被科处刑罚十年,被告外出双方无任何联系,2005年被告回家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9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其夫妻感情的牢固。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互谅互助,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多年,原告陈某东努力维系家庭及照顾子女成长实属不易,被告安某平于2011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对家庭未尽足够义务,本院予以批评。在日后生活中,被告安某平应改正不良习惯,多尽家庭义务,共同维系家庭稳定和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东要求与被告安某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某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春和人民陪审员 陈仕杰人民陪审员 王庆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