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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3年开始被告经常喝酒很晚回家,且从2014年即离家在外居住,对原告生活起居及孩子的学习漠不关心,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亦不闻不问,原告为挽回家庭曾多次劝说未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一子李某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照顾不够,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则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购房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今后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努力建设美满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