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俐利与蔡淑萍、林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俐利,蔡淑萍,林天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林俐利,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余景裕,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淑萍,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林天恩,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俐利与被告蔡淑萍、林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淑萍、林天恩共有的位于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牛屎堀的房屋(狮房权证蚶江字第008**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价值242000元为限),并提供蔡绮谣、蔡诗翰、林俐利共有的位于石狮市蚶江村第五片3号房屋(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006**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俐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蔡淑萍、林天恩共有的位于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牛屎堀的房屋(狮房权证蚶江字第008**号,以价值242000元为限);二、查封蔡绮谣、蔡诗翰、林俐利共有的位于石狮市蚶江村第五片3号房屋(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00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 寿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