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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彝法执补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支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支毅,李子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彝法执补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刘支毅。被执行人李子伦。原告刘支毅与被告李子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2)彝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子伦支付原告刘支毅欠款26600.00元,定于2013年4月31日前履行。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子伦给付标的款266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子伦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彝法执补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