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晓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萍,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8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路虎汽车总经销商“路虎捷豹(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上诉人吴晓萍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是与上诉人发生车辆买卖的法律关系,一审被上诉人出示机动车发票一张,出具发票的是被上诉人,可以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车辆的买卖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在上诉人处购买汽车,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侵权责任诉讼,上诉人住所地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则,原审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提供事实根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