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2589-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欣亭与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亭,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589-2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欣亭,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A。法定代表人徐永斌。申请执行人张欣亭与被执行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0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欣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20%标准,从2012年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另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20%的标准,从2012年2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均被另案查封、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