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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显民与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民,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刘显民,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周文龙,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显民与被执行人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显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