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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石与侯广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石,侯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石,农民。被执行人侯广娟,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石与被执行人侯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广娟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