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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龙晓娟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庚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庚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勇,龙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46-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被执行人海南庚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勇。被执行人陈文勇。被执行人龙晓娟。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庚申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勇、龙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文勇(证券账号:01374XXXXX)内持有的华闻传媒(代码:XXXXX)28700股及聚隆科技(代码:XXXXX)500股;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