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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二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在平江县余坪乡余坪村百乐康足浴城三楼自己租住的放“打鱼机”的房间内,容留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翁某、黄志友吸食毒品冰毒。对上述指控事实,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但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凌晨,在平江县余坪乡余坪村百乐康足浴城三楼被告人吴某租住的房间内,在被告人吴某明知的情况下,吸毒人员黄志友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翁某、黄志友等人参与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翁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调查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