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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玉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07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79号原告:刘玉,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白宜纳。原告刘玉诉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诉称:由于生活需要,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本《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365名家最爱童话(彩虹风车)(彩图注音)》图书,让原告作出购买意愿的是该产品包装标识声称“好宝宝最喜听的”。买回来给小朋友看时,小朋友问我说最爱的是不是每个小朋友都爱看的书啊?原告竟无言以对。一朋友认为该产品包装标示的“最爱的”等字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第七条,禁止用“最爱的,最xx”意思类似的绝对化用语。被告刻意隐瞒关于产品的真实情况,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原告与其发生交易,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5.8元并赔偿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本《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365名家最美童话(彩虹风车)(彩图注音)》图书,价款15.8元。被告出具了购书发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示有“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最美童话”字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本案所涉《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365名家最美童话(彩虹风车)(彩图注音)》,原告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认定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最美童话”是否属于绝对化用语,是否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佳等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州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365名家最美童话(彩虹风车)(彩图注音)》图书外包装上标示有“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最美童话”等字样,违反了上述规定,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容易产生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15.8元并赔偿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给被告。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玉货款15.8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玉5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刘玉向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图书《好宝宝最爱听的睡前故事—365名家最美童话(彩虹风车)(彩图注音)》一本。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蒙向青人民陪审员  潘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铭瑶樊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