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三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牟国平与王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国平,王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国平,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媛,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倪得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牟国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国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牟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国平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牟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 茜代理审判员  徐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霄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