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三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牟国平与王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国平,王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国平,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媛,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倪得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牟国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国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牟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国平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牟国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 茜代理审判员 徐晓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霄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