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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孟生、石家庄华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孟生,石家庄华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1112-2号申请执行人马孟生,男,汉族,194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马勇。被执行人石家庄华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华闻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邵鲁言。马孟生申请执行石家庄华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石家庄华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已经于2002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部分内容已于2014年12月23日正常恢复供电。因案情复杂,经我院主管领导批准延期执行。现本案正在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到目前为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