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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839号原告: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升俩。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祖返。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国际酒店)与被告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垟房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云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南国际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垟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祖返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国际酒店起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到原告处消费,其中部分费用未予支付,共结欠原告房费及餐费等费用143800.8元。后经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垟房开公司支付款项143800.8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庭审中,原告补充并变更了部分事实,即双方消费满一个月结算,核对凭证载明3013年8月,实际为3013年7月发生的消费。被告林垟房开公司答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钱海红、陈西斯、尚小余均是被告公司财务人员,欠款属实,应予返还。在举证期限内,原告苍南国际酒店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账单签收凭证九份,用以证明被告结欠房费餐费共计143800.8元的事实。同时,为补强欠款事实,原告当庭提交宾客结账单、餐饮消费账单若干份。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被告法定代表人郑祖返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提交的补强证据,与证据2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苍南国际酒店成立于2008年5月,从事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2013年7月始,被告林垟房开公司相关人员陆续在原告处进行住宿与餐饮消费,并于次月由被告财务人员在原告出具的账单签收凭证的签收人栏上签字确认,载明住宿房号、金额等,载至2014年8月29日,共计结欠原告款项143800.8元。后经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垟房开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有被告林垟房开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对账凭证为凭,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垟房开公司结欠原告款项143800.8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并赔偿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苍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款项14380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