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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秀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秀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02号罪犯马秀英,女,1970年4月1日出生,回族,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2)陇刑初字第0000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秀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秀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秀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秀英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