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德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