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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耿呈林、耿财源义务帮工受害者责任纠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耿呈林,耿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耿呈林,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耿财源,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耿呈林、耿财源的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