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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文书与被告史大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书,史大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84号原告范文书(曾用名范桂淑),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大全,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志成,满城县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书与被告史大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书撤回对被告史大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文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