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龙诉被告宫井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龙,宫井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曹文龙,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区。被告宫井和,男,1960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曹文龙诉被告宫井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文龙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宫井和给付借款1.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宫井和,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宫井和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文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