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翠英、张端荣与卓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英,张端荣,卓春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张翠英。原告张端荣。被告卓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英、张端荣与被告卓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英、张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何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